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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君与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04号原告陈君,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卫伟,镇长。被告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临港产业区驻地。原告陈君不服被告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违章建设拆除行政命令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8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