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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苏圣洁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圣洁,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830号申请人:苏圣洁。被申请人:杜峰。原告苏圣洁与被告杜峰、黄丽燕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圣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杜峰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苏东亮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218号美居三期北区7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杜峰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苏圣洁担保人苏东亮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的房屋手续。(201143005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