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兰,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景洪市。被执行人陈敏,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玉兰与被执行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兰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利息依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0月起计算到还清欠款之日),案件受理费275元和执行费358元(已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意见为:被执行人陈敏自2017年5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履行还款3000元,所有欠款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