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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叶显印、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显印,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叶显印,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8409L),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大华路22号。法定代表人:喻宗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显印与被执行人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7】第7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显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500元。2017年4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500元。经执行查明,在被执行人象山县振华水产冻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镇××路西首房地产(有抵押、已查封),上述房产已在本院(2017)浙0225执809号案件中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姜德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