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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覃玉阳与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阳,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2271号原告:覃玉阳,男,1977年11月8出生,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建平,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原告覃玉阳诉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覃玉阳以已与被告孙建平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玉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玉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覃玉阳负担。审判员  米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