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覃玉阳与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阳,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2271号原告:覃玉阳,男,1977年11月8出生,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建平,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原告覃玉阳诉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覃玉阳以已与被告孙建平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玉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玉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覃玉阳负担。审判员 米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