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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要忠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_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要忠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87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被告:要忠孝。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要忠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