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治学与罗建华、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学,罗建华,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12号原告:张治学,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罗建华,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轩艳,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张治学诉被告罗建华、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治学的起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