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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周德杰、周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周德杰,周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周德杰,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周金玲,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建林与周德杰、周金玲民间借贷(2016)陕052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2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14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德杰、周金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