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法印与王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法印,王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590号之一原告:黄法印,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延庆,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黄法印与被告王延庆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法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法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