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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法印与王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法印,王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590号之一原告:黄法印,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延庆,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黄法印与被告王延庆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法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法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