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国军等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军,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8日,被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国军不在案,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12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12日,被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虎,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8日,被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虎不在案,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12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12日,被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实施网上追逃;同年5月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丽江市看守所,同年5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军、李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国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李国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军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刑初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毅东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达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