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与张维军、马三军、吴登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张维军,马三军,吴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张维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济镇。被执行人:马三军,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吴登华,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蒲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维军、马三军、吴登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张维军、马三军、吴登华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三军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的房产,但上述房屋暂无处置条件。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