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兴国、陈春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兴国,陈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4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天,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职员。被告李兴国,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陈春生,男,1967年0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兴国、陈春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浩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