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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兴国、陈春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兴国,陈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4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天,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职员。被告李兴国,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陈春生,男,1967年0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兴国、陈春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浩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