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凤、蔡永诉被告王宪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凤,蔡永,王宪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698号原告:于学凤,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蔡永,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宪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凤、蔡永诉被告王宪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凤、蔡永撤回起诉。诉讼费313.00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