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凤、蔡永诉被告王宪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凤,蔡永,王宪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698号原告:于学凤,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蔡永,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宪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凤、蔡永诉被告王宪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凤、蔡永撤回起诉。诉讼费313.00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