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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青环、蔡月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青环,蔡月增,李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韩青环,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蔡月增,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华丽,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韩青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月增、李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30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月增、李华丽应共同赔付申请人韩青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4130.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