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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6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肖子发、周静、葛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肖子发,周静,葛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肖子发,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周静,女,1981年2月2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葛学燕,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肖子发、周静、葛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肖子发工资账号,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思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