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国英与王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英,王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范国英,女,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范国英与被执行人王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通过银行、工商等查询方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但其家人居住在里面且系唯一住房,无法实际处置;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同时据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已外出多年,不知其下落。本院将这一情况告知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41执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康审判员 康 慨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