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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华润五丰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五丰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泉香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破申1号申请人:华润五丰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翠西里16号楼401。负责人:戴胜利。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泉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607号。法定代表人:李帅,执行董事。申请人华润五丰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泉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香源公司)拖欠其货款及违约金8838610元未付,并且亏损严重、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泉香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0日,华润公司与泉香源公司签订《大米销售合同》,约定泉香源公司从华润公司购买不同种类的大米,总价款为90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13年6月21日,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送货金额为900万元。2013年10月15日泉香源公司向华润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泉香源公司尚欠华润公司货款7200000元,本公司现有应收货款6472013.7万元,目前公司在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申请3000吨北京粮食局储备,储备金额14700000元,储备已批复,验收时间2013年10月30日,所以做出还款如下: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25日还款金额50万,2013年10月26日-2013年11月5日还款金额50万,2013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5日还款金额200万,2013年11月16日-2013年11月25日还款金额300万,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1月30日还清全部欠款”。2013年11月14日,双方再签署《对账单》,确认华润公司2013年7月15日送货32175元。泉香源公司共支付货款200万,尚欠7032175元未支付。2013年11月26日,华润公司与沈阳戎谷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戎谷公司为泉香源公司的70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华润公司将戎谷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戎谷公司支付华润公司货款70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戎谷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未清偿完毕。本院认为,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戎谷公司作为泉香源公司的债务保证人,目前已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保证责任且已进入强制执行。依据该事实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泉香源公司未能向申请人华润公司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现申请人华润公司申请泉香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申请人华润五丰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泉香源米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予以受理。二、被申请人北京泉香源米业有限公司立即进入破产程序。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幼亭审 判 员  尤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