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柳德红与陈万镔、章伟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红,陈万镔,章伟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10号原告柳德红,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万镔,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果,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被告陈万镔之子。被告章伟民,男,194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江清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红与被告陈万镔、章伟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德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伟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德红撤回对被告章伟民的起诉。审判员  谭立强书记员  周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