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绍良、刘柏娇与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良,刘柏娇,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744号原告:周绍良,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柏娇,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凌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绍良、刘柏娇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绍良、刘柏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绍良、刘柏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良、刘柏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绍良、刘柏娇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