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仲元、胡金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仲元,胡金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仲元,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金姑,女,汉族,双峰县人,系胡仲元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仲元、胡金姑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仲元、胡金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