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冯加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加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加强,男,1998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租住于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加强于2017年5月20日22时33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苏F×××××号小型客车载仝超沿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路口,在路口倒车时与在银河路路口等候红灯的由陆金花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轻微碰擦。被告人冯加强因担心被他人发现无证和酒驾,遂驾车逃离并沿林洋路由南向北行驶。驾驶小轿车跟在陆金花后面的宋金威见状后驾车追赶至大转盘北侧路段时将冯加强驾驶的车辆截停,后陆金花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冯加强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启东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鉴定,被告人冯加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被告人冯加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加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物证苏F×××××号汽车照片,未到庭证人仝超、宋金威等人的证言笔录、部分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122接警察单、行驶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冯加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加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加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加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