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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特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小荣、周秀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荣,周秀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特173号申请人:张小荣,女,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被申请人:周秀清,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申请人张小荣与被申请人周秀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申请人张小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小荣撤回申请。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