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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福安市大丰伟业电机有限公司,夏玲玲,黄胤铭,陈发水,杨丽银,黄清妹,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莫克,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岩潭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55320500-6。法定代表人:夏玲玲。被执行人:福安市大丰伟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江竹林工业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1242-2。法定代表人:叶建锋。被执行人:夏玲玲,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胤铭,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发水,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杨丽银,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清妹,女,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XX生,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福安市大丰伟业电机有限公司、夏玲玲、黄胤铭、陈发水、杨丽银、黄清妹、XX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635号裁决由柘荣县人民法院执行。柘荣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