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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刘琳、哈尔滨市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刘琳,哈尔滨市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18号。法定代表人:何广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琳,女,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3栋6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连,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刘琳、哈尔滨市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145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8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2060.2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1960.28元,承担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