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文江与北京中运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江,北京中运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186号原告:曹文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中运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芹,经理。原告曹文江诉被告北京中运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曹文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江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曹文江负担。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