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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小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扬州锦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扬州锦天物流有限公司,睢万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929号原告:肖小勇,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2036372P。负责人:许升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锦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34614030X5。法定代表人:李吉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睢万祥,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原告肖小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人寿财保)、扬州锦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物流公司)、睢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小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被告扬州人寿财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被告锦天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斌、被告睢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小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扬州人寿财保赔付原告车损135305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2450元,合计139255元,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由锦天物流公司、睢万祥连带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5日23时45分,睢万祥驾驶苏K×××××苏K×××××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沪陕高速公路合宁段南京方向大墅服务区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正常行驶的由肖小勇驾驶的粤B×××××重型厢式货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睢万祥负全部责任。肖小勇无责任。粤B×××××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深圳市祥兴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肖小勇,本起事故致该车损失135305元,为确定车损,原告支付了评估费1500元,为施救车辆,原告支付了施救费2450元。苏K×××××苏K×××××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在锦天物流公司,该车在扬州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105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诉请。扬州人寿财保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承保人投保的事实也无异议,主车苏K×××××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挂车也在我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都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未按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损,未经保险公司参与,原告未提供受损配件维修的剩余配件,所以对该车维修的事实,依据评估进行的修理事实不予认可。我公司要求对车辆损失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原告应当提供受损的配件原物件,以配合重新鉴定;对施救费2450元认可;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评估费。锦天物流公司辩称:同保险公司抗辩意见。睢万祥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垫付了修理费3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他同保险公司抗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5日23时45分,睢万祥驾驶苏K×××××苏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沪陕高速公路合宁段南京方向大墅服务区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正常行驶的由肖小勇驾驶的粤B×××××重型厢式货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睢万祥负全部责任,肖小勇无责任。粤B×××××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深圳市祥兴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肖小勇。苏K×××××半挂牵引车在扬州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责险,苏K×××××半挂车在扬州人寿财保投保了5万元不计免赔三责险,起事故发生在上述各保险承保期限内。被告睢万祥系锦天物流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施救费2450元,睢万祥垫付了原告修理费30000元。原告单方委托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其车损进行评估,结论为:估损总值135305元。扬州人寿财保对此评估报告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重型厢式货车的车损进行了重新评估,鉴定意见为:车损119540元,各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为此扬州人寿财保支付鉴定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行驶证、深圳市祥兴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及清单、苏K×××××苏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行驶证及保险单、睢万祥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被告锦天物流公司提供的垫付修理费收据,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费发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睢万祥驾驶机动车致原告肖小勇的车辆受损,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因肇事车辆苏K×××××苏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锦天物流公司,故锦天物流公司应对睢万祥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苏K×××××半挂牵引车在扬州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责险,苏K×××××半挂车在扬州人寿财保投保了5万元不计免赔三责险,故原告肖小勇的各项损失,应先由扬州人寿财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锦天物流公司与睢万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锦天物流公司垫付的修理费30000元,肖小勇应予以返还。被告睢万祥系锦天物流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故睢万祥的赔偿责任应由锦天物流公司承担。原告肖小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车辆损失费,119540元;施救费,2450元。由扬州人寿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119990元。原告主张的评估费1500元因无正式发票,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小勇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1990元;二、原告肖小勇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睢万祥垫付款30000元;三、驳回原告肖小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8元,由被告扬州锦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原告肖小勇负担58元;重新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扬州锦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原告肖小勇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