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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伍尔特(沈阳)吴晋工具有限公司、长春市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尔特(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长春市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415号原告:伍尔特(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建设路119-2号。法定代表人:莱利.斯蒂芬。被告:长春市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89号。法定代表人:高秀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尔特(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尔特(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