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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462号原告: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德健,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琛,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文健。委托代理人:尹健,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李春洪,该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谈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世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请求驳回原告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于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依法追加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后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准予撤回起诉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另案原告,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另案被告,继续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东港华贸易发展公司负担。审判长 汤 瑞审判员 曹佑平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燕贞蔡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