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东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东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492号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506944。法定代表人:张绍明。委托代理人:周文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东航,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东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