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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阳金南与秦建军、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金南,秦建军,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982号原告阳金南,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李顺(特别授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芸,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建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东街旺角大厦旁。法定代表人易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阳金南诉被告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建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甫军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阳金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金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金南负担。审 判 长  谭建农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佘铭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