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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与黄洪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黄洪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58号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学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GXWL31。负责人:秦鹏,该行行长。被告:黄洪态,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与被告黄洪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石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