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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刘家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刘家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民初1113号原告:王海荣,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刘家宝,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原告王海荣与被告刘家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荣、被告刘家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荣诉称,2017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刘家宝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河路合世嘉小区南门前,适逢原告王海荣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黄河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两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沧公交认字[2017]第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家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家宝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因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对其赔偿请求有异议。事故发生时我方车辆应该有交强险及三者险。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刘家宝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河路合世嘉小区南门前时,适逢原告王海荣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黄河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两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家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遇雨气象条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荣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设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证据如下:1、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车损6150元,证据为经本院委托沧州市鉴正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2、评估费2000元,证据为沧州市鉴正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评估费发票;3、停车费6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4、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所有的机动车因与被告刘家宝所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财产损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因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故被告刘家宝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损6150元,评估费2000元,因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应当认定;对于停车费6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依法不予认定;对于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因该项损失不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法定范围,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依法不予认定。被告虽称其所驾车辆有交强险,但未举证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述车损615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815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内先行赔付,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即6150元再由被告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即4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家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合计6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