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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阮爱莲与陈和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爱莲,陈和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47号原告:阮爱莲,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和淋,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阮爱莲与被告陈和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阮爱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阮爱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爱莲负担。审判员 叶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静(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