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6民初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许昌与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许昌,何玉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00424号原告邱许昌,男,住岷县。被告何玉卫,男,住岷县。原告邱许昌与被告何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许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许昌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许昌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曲顺才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小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