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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群胜与蔡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群胜,蔡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327号原告毛群胜,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蔡兵兵,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毛群胜与被告蔡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毛群胜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群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毛群胜负担。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