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群胜与蔡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群胜,蔡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327号原告毛群胜,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蔡兵兵,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毛群胜与被告蔡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毛群胜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群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毛群胜负担。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