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明香与陈金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香,陈金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152号原告:彭明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才。被告:陈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香与被告陈金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明香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光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