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竹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63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10F。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竹良明,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竹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依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