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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022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4022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谷,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