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某、刘某、董某某、霍某某、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王某,刘某,董某某,霍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6月1日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9月11日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霍某某,女,1981年2月2日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80年11月24日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