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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岗、温洪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岗,温洪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571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刘小岗,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被告:温洪媛,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岗、温洪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岗、温洪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