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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喜福与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福,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795号原告:黄喜福,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新兴路鸿翔城物业楼底商。业主:李燕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浙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原告黄喜福诉被告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黄喜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喜福负担。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