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喜福与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福,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795号原告:黄喜福,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新兴路鸿翔城物业楼底商。业主:李燕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浙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原告黄喜福诉被告怀来县沙城朝霞副食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黄喜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喜福负担。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