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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082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住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卓国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永平,男,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朱红,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