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松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松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904号原告: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九一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96946684。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华,男,住福龙岩市新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松兴,男,195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松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建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楚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