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涛运输毒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522号之二被执行人:殷涛关于殷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涛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殷涛在交通银行黄石芜湖路支行6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3.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