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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晓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峰,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繁昌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晓峰酒后路过繁昌县繁阳镇“名羊天下碳烤羊腿店”门口,看到朋友纪某、朱某等人在该店门口的桌子上吃夜宵,其随后与纪某等人在一起喝啤酒,在此过程中,张晓峰由于饮酒过量,为发泄情绪,乱砸酒杯、啤酒瓶,在明知身后有轿车的情况下,其拿起一啤酒瓶随手扔向被害人王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白色捷豹轿车,造成该轿车天窗及车身多处受损,张晓峰随后逃匿。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损坏价值人民币18362元。2017年4月11日,张晓峰主动到荻港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4月13日,张晓峰赔偿王某轿车损失2万元,王某对张晓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纪某、花某、朱某、艾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损失价值明细表及价格认定结论,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修车发票及结算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峰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晓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