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文春与吴代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文春,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执行人,吴代胜,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本院在执行廖文春与吴代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代胜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廖文春给付借款35000元;二、向廖文春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40元,执行费42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代胜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代胜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