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贵明与张凡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明,张凡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421号原告:李贵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延寿县延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凡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李贵明诉被告张凡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贵明于2017年8月21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李贵明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妍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