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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强、李延有申请执行房丽娟、史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房立娟,史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200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延有,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房立娟,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史彦斌,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强、李延有申请执行房立娟、史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李延有、李强申请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安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