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玲玲行政城建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547号上诉人姚玲玲,女,194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姚玲玲因行政城建其他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4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玲玲上诉称,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普陀发改委”)作出的《关于鸿寿坊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估算的批复》(以下简称“涉案批复”)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普陀发改委作出的涉案批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原审法院的违法裁定剥夺了上诉人的司法救济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涉案批复系普陀发改委对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所提出的关于鸿寿坊旧区改造土地储备投资估算的请示所作的批复。该涉案批复未直接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撤销涉案批复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汇审判员 徐 静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