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琪美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美,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22号原告:李琪美,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现住普安县,被告:李勇,男,现年约41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琪美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琪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琪美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百度“”